
2015 年,我(郑永海)因周转需要借款 20 万元,却陷入一场持续十年的 “套路贷” 纠纷。更让我崩溃的是,累计还款 38 万元后,法院仍判决我再还 5.6 万元,而这一切的背后,是涉嫌伪造的证人证言和让人费解的司法认定。
事情要从 2015 年 8 月说起。经黄叙平介绍,我向阳有林、李永文借款 20 万元(李永文转账 15 万,阳有林现金 5 万),约定一年期、月息 3 分,借条出具给李永文。2016 年 8 月,我按约定支付阳有林 19 万元;2019 年 3 月,经黄叙平调解,我再转 19 万元给阳有林,黄叙平承诺 “转款 19 万事情全了”,并自愿担保借条无需收回。至此,我已累计还款 38 万元,远超 20 万本金及合理利息。
本以为债务了结,2024 年 11 月我却收到李永文的起诉状,声称我仅还款 14.4 万,仍欠 5.6 万。庭审中,我提交了转账记录、现金交付凭证等完整证据,双方均认可累计还款 38 万元,但谷城县法院盛康镇法庭仍判决我偿还 5.6 万元,判决书上甚至算出 83200 元欠款,却对原告仅主张 5.6 万的矛盾避而不谈。
更离谱的是诉讼时效问题。最后一笔还款在 2019 年 3 月,李永文 2024 年 11 月才起诉,已超过《民法典》规定的 3 年诉讼时效。我上诉至襄阳市中级法院后,李永文竟在庭审结束 5 天,通过黄叙平补交一份 “2021-2023 年多次催款” 的证明。而我持有录音证据,黄叙平亲口承认 “证明是李永文写好让我抄的”“李永文教我这样说”。黄叙平作为利害关系人,其逾期提交且无佐证的虚假证言,却被中院采信,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展开剩余49%申请再审后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虽指出一审认定时效中断 “确有不当”,却仍以 “综合全案案情” 为由驳回再审申请。要知道,按年利率 24% 的上限计算,20 万借款截至 2019 年 3 月的本息总额不超过 28 万元,我 38 万元的还款早已超额清偿,债务本应消灭。李永文、阳有林、黄叙平三人构成 “名义债权人 — 实际收款人 — 中间担保人” 的三角关系,在债务结清后仍通过伪造证言、滥用诉讼程序索要款项,完全符合 “套路贷” 的特征。
“黄叙平是中间人,和李永文、阳有林是亲属关系,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怎么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?”郑永海质疑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90条,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,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而黄叙平的证言不仅是逾期提交,更是被证实由原告拟定、存在伪造嫌疑,这样的证据为何能被两级法院采信?
这场纠纷中,我提交的完整还款证据被无视,涉嫌伪造的证言却成为裁判依据,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被架空。我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,彻查黄叙平证言的真实性,调取其与李永文、阳有林的通讯和见面记录,核实是否存在虚假诉讼、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。
同时也提醒所有网友:民间借贷务必签订正规合同,明确债权债务主体,还款时保留转账记录、收条等完整凭证,切勿轻信 “口头担保”“借条无需收回” 的承诺。若遭遇类似 “套路贷” 或司法不公,一定要坚持维权,保留所有证据,通过合法途径捍卫自身权益。也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此类 “隐形债权人 + 庭后补证” 的借贷陷阱,杜绝诉讼程序被滥用,守护司法公正和民众的合法财产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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